名校毕业研发病毒涉案2.5亿
涉案IT公司为躲避国内监管,开发“病毒”捆绑正常软件传染境外互联网,短短一年利用植入广告牟利约8000万元人民币。
举报此案并立功的海淀网友是一家网络安全公司的技术人员。他告诉记者,自己在网上浏览网页时,发现一国外知名安全实验室报告了一起代号为“Fireball(火球)”的事件,同时引出了某中国网络公司通过在国外推广镶嵌了恶意代码的免费软件来达到流量变现。他看到国外的安全实验室分析后,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对火球病毒传播途径进行分析,并协助海淀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对该网络公司推广的免费软件进行了样本固定,通过技术手段对样本进行了功能性分析,确定在这些推广的免费软件内存在相同的恶意代码。
有公开资料显示,“火球病毒”已感染全球约2.5亿台计算机。该病毒通过捆绑正常软件传播,中毒电脑的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会被锁定且难以更改。火球病毒感染后会劫持用户浏览器,中毒电脑成为僵尸网络的一部分。与此同时,火球病毒还是一个功能完善的病毒下载器,可以在中毒电脑执行任何代码。其核心功能是控制用户浏览器点击谷歌、雅虎网站的广告牟利。
随后,在市局网安总队的领导下,海淀分局网安大队对涉案网络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办公地、注册地都在海淀区。海淀分局随即成立专案组,民警从病毒程序的运行方式入手,通过模拟系统中毒过程结合实地调查追踪,准确掌握嫌疑人制作病毒自行侵入用户电脑,强行修改系统配置,劫持用户流量,恶意植入广告牟利的犯罪事实。
通过监测,办案民警及时固定了整个犯罪行为过程的关键证据,同步摸清了该公司组织架构。6月15日,专案组正式启动收网行动,在该公司所在地将该犯罪团伙一举捣毁,抓获了以马某、鲍某、莫某为首的11名嫌疑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认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条第(二)(三)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以及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路或者服务,造成计算机网路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特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计算机软件、信息数据和应用程序,即通过技术手段,非暴力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从而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二)客观特征。本罪包括三种表现形式:(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2)违法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3)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三)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四)主观特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仍然实施破坏系统功能、程序以及编写、传播病毒的行为,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实害犯,其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就是“造成严重后果”,没有发生严重后果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据此,本罪不存在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因为在没有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存在一定的难度,容易将技术水平不高或操作失误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可能会扩大打击面。
但是何谓后果严重,尚未有司法解释对后果严重作出明确界定。不少学者从刑法理论联系司法实践来分析,认为主要是指如下情形:(1)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部分或全部遭到破坏的;(2)修复被破坏的系统功能耗资较大、耗时教长;(3)严重影响工作、生产、经营,给被害单位和个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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