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无证生产拉皮土豆粉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3年7月份开始在无任何经营生产手续的情况下,租用孙某某的厂房生产拉皮和土豆粉,配方由马某某负责,其在生产拉皮和土豆粉的过程中过量添加明矾(硫酸铝钾),致使拉皮和土豆粉中铝含量超标,生产出来的大拉皮和土豆粉销售到蔬菜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等地。据账本显示销售金额为106783元,销货日报单金额为11197.7元,共计117980.7元。
经检验:拉皮(铝含量768mg/kg)和土豆粉(铝含量556mg/kg)所检铝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长期食用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缴纳一定数额罚金,故可对其适用缓刑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律师说法:何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在无任何生产经营手续的情况下,租用厂房生产拉皮和土豆粉,并在生产过程中添加过量明矾,长期食用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已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以上就是关于“无证生产拉皮土豆粉 何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例介绍,如果遇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