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保健食品含有有毒有害原料
2013年6月29日,被告人蒋某在其经营的商店内销售5盒保健食品。经检测,上述保健食品中均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2013年7月3日,被告人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当场起获28盒保健食品。经检测,其中23盒保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蒋某已经着手实行部分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判决:
一、被告人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予以没收。
律师说法:构成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蒋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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