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5年1月1日,被告人吴某从王某处接手“某某包子王”店并经营,在制作包子过程中,添加香甜泡打粉。2015年1月27日,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某某牌”香甜泡打粉1斤,并提取包子送检。经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送检包子中铝含量为600mg/kg。在此期间,被告人吴某销售包子金额约1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制作包子的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含铝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被告人,除判处主刑外,还应当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律师说法:判处多少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制作包子时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含铝食品添加剂,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已触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吴某销售包子金额约1万元,应当依法判处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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