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和顺一煤矿矿难4死5失踪
8月13日,和顺县政府新闻办两位负责人明确表示,吕鑫矿业发生滑坡,但无人员伤亡,也没有设备被埋,请网友不信谣不传谣;8月14日,和顺县警方称,已经行政拘留了一名网上造谣者。
另据和顺县人民政府15日10时许发布通告称,8月12日上午9时35分,和顺县政府办公室接到市政府应急办转来群众举报,称山西煤销集团吕鑫煤业四采区A6-1采区边坡发生滑坡,市、县两级高度重视,立即就举报线索进行了摸排,县煤炭局、公安局、国土局先后到吕鑫煤业边坡滑坡现场核实情况。8月14日,和顺县政府再次组织召开吕鑫煤业四采区A6-1采区边坡滑坡调查专题会议,安排县煤炭局、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协同配合,成立5个专项工作组,对边坡滑坡渣土进行全程监控清理,并对采区作业人员再次进行逐一核实。晋中市政府副市长黄海涛带领晋中煤监分局、市煤炭局负责人到和顺核实情况。
在市、县政府强有力的工作压力下,8月15日0时52分,吕鑫煤业法人代表、总经理高阳到县公安局投案,供称该矿四采区A6-1采区边坡8月11日15时-17时发生滑坡事故。经初步询问,当时5台挖掘机和1台油罐车被埋,其中3台挖掘机和1台油罐车已被挖出。现场一共10人,其中1人脱险,4人死亡,5人失踪。目前,和顺县公安局已将吕鑫煤业法人代表、总经理高阳控制。市委书记胡玉亭作出批示,王成市长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楼阳生省长的批示,贺天才副省长带领省直部门相关人员已在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市县两级已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进一步核实人数,搜救失踪人员,成立了7个工作组,人员核实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正在进行中。
矿难对企业的刑事风险有什么
矿难对企业有关人员来说不仅有经济风险,而且也伴随着刑事责任风险。矿难刑事风险主要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那么这两罪有何区别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者罪名比较相近,容易混淆,但又有区别。前者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后者则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对此,该案主审法官结合争议焦点,作如下解析: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是个人犯罪,由本人直接承担责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和生产的直接指挥者或管理者,个人作为单位的负责者要承担责任。
2.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必须具备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且这种事故隐患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造成的。
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主要包括三方面的情况:一是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即致多人死亡、致多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二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三是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以上就是“山西和顺一煤矿矿难4死5失踪,矿难对企业的刑事风险有什么”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什么其他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我是马友泉律师,深耕企业刑事辩护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