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识破骗子
8月1日,富阳区大源镇宫前村的潘奶奶家来了个60岁左右的男子。他拎着牛奶、香蕉,说找潘奶奶的丈夫。
潘奶奶告诉他丈夫已过世,男子露出痛苦的表情,缓了一阵才开口,自称“小马”,年轻时跟着潘奶奶丈夫干过活,今天来看大哥,没想到人不在了。
聊了一会,“小马”说自己儿子要结婚,彩礼还不够,向潘奶奶借5000元,3000元也行。
潘奶奶已90岁,但脑子很清楚。因为没听丈夫提过“小马”,这么多年也没上过门,而且“小马”和丈夫差30多岁,就起了疑心。
当时,家里只有她一个人,她说身边没钱,可以去村里帮“小马”借,出门转了一圈,回来说没借到钱。“小马”建议潘奶奶从市民卡里提些钱借他,潘奶奶说市民卡在女儿手里,让他周六再来。“马某走了以后,潘奶奶就在电话里告诉了女儿、女婿,让他们周六都回家。”办案民警告诉澎湃新闻。
8月5日,马某提着猪蹄、茄子、糖果到潘奶奶家。随即,潘奶奶的家人报警,民警迅速赶至现场。经警方调查,马某曾多次因冒充熟人对老年人行骗受过公安机关处理。据交代,他知道潘奶奶丈夫已过世,试图冒充其丈夫的朋友诈骗。(澎湃新闻)
诈骗未遂什么情况下处罚
根据2011年4月8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诈骗罪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根据该规定,诈骗未遂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诈骗(未遂)罪。在此规定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1998年11月27日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也规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于诈骗未遂犯罪,近年来的规定是一致的,都强调了诈骗未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何为情节严重?首先《诈骗罪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诈骗的目标为数额巨大的财物作为“情节严重”的一种情形;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即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的: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2、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上述规定属于明确的几种“情节严重”的情形,至于是否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作出规定,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我们只能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诈骗未遂犯罪予以认定。因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司法机关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是不宜作出扩大性解释的。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诈骗(未遂)罪的犯罪数额不一定非要达到数额巨大,数额较大同样构成犯罪。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这种观点直接违反了《诈骗罪解释》的相关规定;其次,数额较大只是诈骗犯罪的一般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再次,对于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诈骗未遂行为进行处罚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另外,《诈骗罪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还规定了诈骗未遂犯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即实施本条第二款的行为,数量达到第一、二项规定标准的10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对于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该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当然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不用另外作出规定。因为,对于财产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种基本情形,没必要作出特别规定。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仍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只要法院认为其诈骗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的范畴。那么该如何对此案进行辩护了?本文暂且保密,我是马友泉律师,本人对财产犯罪深有研究,如有问题,欢迎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