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强占头等舱
据乘客周先生介绍,6月12日,他从太原出发,乘坐海航HU7041航班飞往重庆,他购买的是头等舱机票。飞机原定于下午1点半起飞,1点左右,乘客准时登机。周先生登机后发现头等舱内已经有两名男性乘客,“一个40多岁,一个是个年轻小伙子,说话是山西口音。”
随后,空乘在查票时发现两名在头等舱内的男性乘客购买的是经济舱机票。空乘告知两人,升舱需补齐费用,因为机上没有刷卡机器,只能交现金。但两人以现金不够只能刷卡为由拒绝。“他们说自己身上没那么多现金,俩人不交钱也不回经济舱。”周先生说。
在空乘再次提示两人返回经济舱后,两人情绪激动,出言不逊并殴打空乘。一名在经济舱内的年轻男子曾试图制止两人。随后,空乘向机长求助,一名空警前来处置,不料空警也遭到两人的殴打。周先生说,“他们把空警堵在座位上,空警的鼻子都被打流血了。”
受此影响,原本已滑行的飞机重新回到原点。机组人员报警后,机场警方到场处置。据了解,两乘客对警方的工作也并不配合。事件造成飞机晚点2小时。周先生称,重新返回飞机上后,他注意到两打人乘客、被打的空乘和空警都没有上飞机。
通报称,海航已第一时间安排伤情检查及专人陪护。同时,海南航空对此类行为强烈谴责,并将根据中国民航局及中航协《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将两名涉事乘客列入中国民航"旅客黑名单",并将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殴打空警及乘客获刑2年
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那么寻衅滋事应如何认定了?
寻衅滋事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寻衅动机,客观上是否扰乱了公共秩序,是认定有关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罪的关键,也是区分寻衅滋事与其他罪行的关键。
首先,从被告人的主观犯罪动机来看,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动机是处于报复等原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寻衅滋事罪多是出于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等动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情况下,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这也是区分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重要因素。
其次,从被告人的客观伤害理由来看,故意伤害罪往往是因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恩怨或仇恨,是长期积累的结果,事出有因。而寻衅滋事罪中被告人的伤害理由往往比较荒诞,可能是一个不屑的眼神或一个无意的动作,也就是事出无因。
再次,从被告人伤害的对象来看,故意伤害罪中被告人伤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的人,如朋友、邻里、亲戚等,与被告人有一定的关系或来往。而寻衅滋事罪中的被告人伤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并且对于被告人来说往往是陌生人。
最后,从被告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和伤害结果来看,故意伤害罪中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伤害的结果至少在轻伤以上。而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伤害的可能是他人的身体健康,也可能是打砸抢破坏公共秩序等,并且仅限于造成人体轻伤以下的后果。
本案中,两名乘客无合理理由要求免费由经济舱升至头等舱,遭到空乘人员拒绝后,便随意殴打空乘及空警人员,其行为属于无事生非、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的寻衅滋事。两名乘客存在造成两人以上轻微伤的可能,以及符合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情形,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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