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团伙专挑车震情侣抢劫
2016年8月25日深夜,锦江区锦江大道绿道附近的一辆黑色江淮汽车内,停车“车震”的情侣张先生和汪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张某等人的摄像头已经对准了他们。幽会进行到一半时,张某等人戴着口罩拿着刀和铁钳出现在车窗外,以砸车窗、拍裸照的方式威胁,向两人索取高额钱财作为“封口费”。这对情侣懵住了,张某一行人于是将衣服收走并进行抢劫,当场抢得现金200余元、一部灰色魅族手机、一部白色联想手机、银行卡若干,后利用抢得的银行卡及逼问的密码在ATM内取款400元。
两天后,这个以张某为首的团伙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挡获归案。
公安机关查明,张先生和汪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2016年8月17日21时许,张某等人驾车前往温江区金马镇跑马场附近,以同样的手法对此处驾驶成都牌照的白色大众斯柯达的被害人骆某某、罗某某实施抢劫,抢走现金共计1000余元、手机两部、金项链一条、银行卡两张。2016年8月20日21时许,他们驾车前往成都市龙泉驿区山泉镇美满村1组美满山庄农家乐停车场,对白色别克越野车的廖某某、胡某实施抢劫,抢走现金共计900元、手机三部、ESSE香烟一条、工商银行卡一张。四天后,同样在美满路,在此处驾驶面包车的万某、易某某被他们实施抢劫,当场被抢走现金1000余元、手机一部、银行卡四张、证件若干。据张某交代,他之前在野外游玩时经常发现一些在野外玩“车震”的情侣,手头紧张的他通过网络聊天纠集其他人组成团伙进行作案。起初,张某及其团伙装作游玩不经意拍照时发现“车震者”,然后要求其给封口费。后来,张某及其团伙开始流程化作案,有人负责巡查,有人负责收衣服,有人负责拍照。大多数受害者因害怕隐私外漏选择“花钱消灾”。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如何区分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是两种比较常见的财产型犯罪。二者在行为特点上很相似。刑法通说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的刑法中规定的抢劫罪中的方法比其它国家更广泛,不但包括“暴力”、“胁迫”,还包括有“其他方法”。抢劫罪属于暴力型财产犯罪,是以“暴力”为基础成立的,这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共识。所以抢劫中的胁迫是直接侵犯人生命健康的暴力威胁,不同于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罪中的胁迫。而司法实践中,胁迫往往也是以暴力胁迫为内容。
如何理解暴力手段与强取行为?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暴力一词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含义和不同要求。首先,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其次,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抵制了对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抵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附带说明的是,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抵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强行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通常包括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处分)财物;三是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趁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其财物;四是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该财物。应予注意的是,一方面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另一方面,对“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绝对。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当场实施了足以抵制对方反抗的暴力,令对方事后交付财物,也应认定为抢劫罪行为,因为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区别,既不在于是否当场实施了暴力行为,也不在于当场取得了财物;敲诈勒索也可能实施了轻微暴力,敲诈勒索也可能当场取得财物。在行为人当场实施了暴力的情况下,如果足以抵制对方的反抗,则应认定为抢劫;否则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所以,不能简单地以当场是否得到财物来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换言之,抢劫不一定要当场取得财物,只要实施暴力或者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并足以抵制对方反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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