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IT男为讨异性欢心
张某曾在某购票平台公司技术维护的岗位任职。今年7月,张某受两位女网友之托帮忙购买2张天津飞往新加坡的廉价机票。出于爱面子,他硬着头皮接下了这个任务。张某找到了一家曾有业务往来的售票公司,张某过去曾负责该平台公司与航空公司的技术支持,利用没有修改的接口和账号,张某成功订购了2张飞往新加坡的机票并由曾供职的平台代为付款9000多元。几天后,航空公司的一封未支付行李托运邮件让平台查到了这笔没有出票记录的“非正常订单”。接报后,警方通过技术排查和数据比对,最终锁定了已离职的张某有重大嫌疑并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目前,张某已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利用网站漏洞刷机票被刑拘
本案属于盗窃财产性利益,使平台负担债务。那么债权等财产性利益,能否认定为抢劫财物?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有争议。债务人对债权人实施暴力、胁迫,迫使债权人取消债权的情形,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如此案中抢回欠条销毁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抢劫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之判决结果亦有不同。笔者认为,财产性利益可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理由如下:
首先,财产性利益虽不是具体性财物,但行为人通过作用于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最终会对被害人的财产权利造成侵害。如债务人故意使用盗窃、抢劫借、欠条的手段,达到其不还债的目的,就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
其次,侵害财产性利益与直接侵害财物在危害结果上并没有区别。如债务人抢劫借、欠条虽没有直接将他人的财物非法转为己有,但被害人可能因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而在法律上无法讨回债务,其危害结果与直接侵害财物无异。
再次,从行为人方面说,对被害人财产性利益的侵害实质上是以另一种方式增加行为人财产的行为。如债务人盗窃欠条虽没有通过直接占有他人财物而使自己财产的数量增加,但其应偿付欠款而不偿还,实质是以另一种方式增加了财产。
因此,对财产性利益的侵害与直接针对财产的犯罪没有本质的区别,是特殊形式的侵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