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销售三无化肥
2010年5月以来,被告人崔某某从业务员牛某某(系主犯,另案处理)处购进化肥“固体调酸专家”(经查该产品系三无产品)数桶,在市场5号代理销售该产品。其将11桶该产品批发销售给市场的16号经营者被告人于某某,于某某又将该产品转卖供销社的被告人尹某某,尹某某将其分别销售给数十位农民。共售出9桶,其余2桶被收缴。上述农民使用后出现苗床秧苗枯萎死亡现象,造成直接损失合计价值人民币九十三万余元。在市农委的调解下,被告人尹某某主动赔付部分农民购买秧苗款人民币30余万元,被告人崔某某、于某某各赔付了人民币2万元。三被告人于2011年4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于某某、尹某某在销售“固体调酸专家”产品时,应明知该产品属三无产品,而擅自销售该产品,并给农民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本次犯罪过程中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农民的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律师说法:是否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指的是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由于上述各项生产资料的功效、作用不同,可能造成的损害也不一样。“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是指造成比较严重的或者比较大范围的粮食减产、较多的牲畜的病患或死亡等。
本案中,崔某某等人明知自己购进的是三无化肥仍在市场销售,该化肥使作物出现苗床秧苗枯萎死亡现象,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造成直接损失九十三万余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触犯了销售伪劣化肥罪。
以上就是关于“销售三无化肥 是否触犯刑法”的案例介绍,如果遇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