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被告人邱某担任保护开发区某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江某为表示感谢被告人邱某让其负责长白山冰雪小镇和温泉酒店的景观工程,于2013年11月送给被告人邱某人民币10万元。提起公诉前被告人邱某已将人民币10万元退还给江某。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邱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且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对其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调查了解,被告人邱某符合缓刑条件,予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律师观点:收受多少财物算数额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综上,司法解释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指的是六万元以上。
本案中,邱某利用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十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触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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