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招租时向承租商铺的商户索要财物
2014年11月,某公司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拆迁改造后,将建成的新型农贸市场内的商铺进行招租。被告人陈某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招租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以收取好处费、转让费为由,向承租商铺的商户汪某、马某1、何某等人索要或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7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将274800元赃款交到公安局。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律师观点:是否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利用作为负责某公司招租的工作人员的工作便利,在招租过程中向承租商铺的商户索要或收受财物达二十七余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触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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