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散布网络谣言 江苏9月份处理74人
据新华网报道:江苏警方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打击网络编造传播发布谣言违法犯罪行为,2017年9月份以来,已刑事拘留3人,行政拘留13人,教育训诫58人。
2017年9月17日,盐城一网民在微信群中传播“因彩礼纠纷,盐城滨海县一男子将女方家灭门,致7人死亡”,并附有多段血腥视频的谣言。经查,滨海县境内近期并未发生该类案件,系网民刘某故意捏造发布。目前,刘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散布网络谣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网友发布虚假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专门条款予以规制。
《刑法修正案(九)》第32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就包括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据此,散布网络谣言要负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法邦网律师提醒各位网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言行要负法律责任。要依法文明上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同时,网络平台要强化社会责任和法律意识,对网络谣言不能放任不管,否则将面临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