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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为业主办理温泉入户 是否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此文章帮助了282人  作者:付凤鸣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承诺为业主办理温泉入户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某某”项目F区别墅是没有接入温泉入户的区域,购买的业主要想接入温泉入户必须要缴交50000多元的接驳、安装等费用,并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才可以将温泉接入业主的别墅内。装修工头刘某在给F区业主装修的过程中,由于有部分业主要求温泉入户,2015年5月,刘某和时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技术部副经理被告人阮某联系F区业主温泉入户事宜。被告人阮某未经公司同意,个人决定利用其职权协调和解决部分业主的温泉入户要求,并要求收取每户20000元的好处费。温泉入户的管道、水表安装等具体工作由刘某负责。刘某从F区13户业主中相继收取共计190000元好处费,并陆续交给被告人阮某,其中,有1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被告人阮某妻子莫某的银行账户。后被告人阮某没有处理好该13户业主的温泉入户工作,有业主反映投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领导发现后报案。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身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未经公司同意,利用职务便利,承诺为业主办理温泉入户,从中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共计19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阮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辩称其只收取了190000元及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和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阮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观点:是否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者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实际为他人谋利之一的,即便收取了财物,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案中,阮某作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技术部副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业主办理温泉入户,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触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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