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变造车票被行拘
据澎湃新闻报道:国庆期间,一男子因车票难买,通过伪造、变造车票企图蒙混过关最终被发现,目前该男子已被警方处行政拘留5天。
警方介绍,涉案男子孙某,39岁,江西人,长相憨厚老实,案发前在浙江东阳市某木雕厂做雕刻工。因长假着急回家又买不到车票,他就想到了利用一技之长变造车票。
他从过往的车票里找到一张票面信息为“2015年9月25日义乌到樟树的K581次列车”车票,又在其他地方获取想要的票面信息后,借助手边的工具开始了变造工程。孙某先后把原车票的2015中的“5”、9月25日的“2”、“5”用工具挖掉,再把从其他车票上扣下来“7”、“3”、“0”补进去,并用胶水粘贴好,这样一张“2017年9月30日义乌到樟树的K581次列车”的车票便完成了。孙某将假票处理得十分逼真,肉眼很难一眼认出。
2017年9月30日,孙某到义乌火车站将车票和身份证递给工作人员验证。但被安检口工作人员告知电子验证环节失败,查不到他的车票信息。工作人员仔细观察后,发现了火车票票面存在异样,随即交由警方处理。
变造车票应承担哪些责任?
1.变造车票应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上述的案件就是根据这一规定,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2.变造车票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7条第1款的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9条的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张以上的:(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000枚以上的;(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00张以上的;(4)非法获利累计1000元以上的;(5)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上述的案件,行为人伪造的车票票面数额低于2000元且数量只有一张,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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