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乙二人共同实施盗窃犯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5月15日A区人民法院根据甲乙二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甲乙二人以盗窃罪定罪分别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乙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现甲不服一审判决,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间检察院未提起抗诉,B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甲的上诉请求并准备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
在B市中院准备开庭期间乙是否需要继续办理申请取保候审,另外原一审法院作出的对B判三缓四的判决是否生效?
观点一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虽需要对共同犯罪整个案件全面审查,但并不影响一审未提出上诉的被告判决的效力即本案中A区人民法院对于乙作出的判决已生效,不需继续办理申请取保候审。
观点二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需要对整个案件全面审查,并一并作出处理,即认为只要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未生效,还需待二审法院作出处理决定,故本案中A区人民法院对乙作出的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二审准备开庭期间应当继续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第三百一十一的规定,就本案情况,原A区人民法院对B作出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仍需待二审法院作出处理:而二审法院准备开庭期间,乙并不需要继续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而本案中,甲乙二人共同犯罪,其中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乙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起抗诉,故该情形符合我国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以及刑诉法司法解释一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要求,对于本案,二审法院应当对于甲乙二人共同犯罪的整个案件进行审查同时一并作出处理,其中一并作出处理应指无论对于甲一审判决还是乙的一审判决都应当作出处理,在B市人民法院未作出处理之前即应当认为原一审A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尚未生效。另外,本案被告乙,在二审准备开庭期间,是不需要主动向法院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分析,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主动采取或是被告人已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而申请变更原强制措施产生,并不由被告人自己主动向司法机关申请办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一审判决对被告乙并未生效,乙在二审准备开庭期间并不需要继续主动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参考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三百一十一条: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