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薛某从某药业公司医药代表刘某处,获得注射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注射用美洛西林钠针药品在某医院的推广和代理权限。为提高医生使用其代理的前述药品数量,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薛某按照注射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5元/支、注射用美洛西林钠针3元/支的标准,根据各医生开具药品的数量,先后多次送给某医院医生方某、白某等13人现金共计人民币658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薛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薛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与请客送礼的界限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实务中,要注意划清本罪与请客送礼的界限。礼尚往来的请客送礼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且礼品的价值一般较小,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与本罪的行贿行为有本质区别。
本案中,被告人薛某为提高医生使用其代理的药品数量,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触犯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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