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取得许可证销售香烟
2014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某某商店等处以每条390元、570元的价格收购硬盒中华牌香烟、软盒中华牌香烟,并通过物流快递的方式,将上述香烟运送至刘某某(另案处理)处,后二人每条加价10元在当地销售,并将利润平分。2014年12月12日,烟草专卖局当场查扣刘某某硬盒中华牌卷烟146条,软盒中华牌卷烟36.8条。经鉴定,涉案中华牌卷烟价值共计8232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烟草专卖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的数额包含的是行为人所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收购的烟草专卖品的价值,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因货物尚未实际售出而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辩护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律师说法:是犯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以上就是关于“未取得许可证销售香烟 是犯罪吗”的案例介绍,如果遇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