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POS套现
被告人邹某某于2013年4月以某电器经营部的名义申办了某银行pos机一台,在报纸上面向不特定公众发布信用卡套现信息,以虚构交易方式向多名持卡人提供现金支付服务,收取0.4%-1%的手续费,共计套取现金298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律师说法:是否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邹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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