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办理许可证经营网吧
从2013年4月开始,汪某、龙某在没有办理“网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一无牌民宅擅自经营网吧,同年11月10日被查获。经统计,从2013年7月1日至同年11月10日该网吧的现金收入共计人民币50657.5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龙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经营网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汪某、龙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汪某、龙某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二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汪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二、龙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律师说法:触犯法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从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名中分解衍生出的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采用了叙明罪状表述,并以列举的方式作了具体规定。但是非法经营罪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某些特征。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规定,在尚无立法解释加以限制的情况下,是一个富有弹性的条款,给司法机关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本案中,汪某、龙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结伙非法经营网吧,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触犯了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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