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董事长从亲友公司高价采购
2006年至2008年期间,吴某利用担任某国有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某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中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妻子唐某甲实际控制经营的某工贸公司采购进户门。唐某甲控制的某工贸公司采购进户门后加价供应给某国有房地产公司,某国有房地产公司向某工贸公司订购三个项目进户门价格共计人民币397万余元并已支付相应货款。经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进户门的市场价格合计人民币300.402万元。扣除某工贸公司支付的部分锁具、铰链及安装维护等费用,吴某实际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人民币60余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系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且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吴某及李某丙已经退出了国家经济损失,对吴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将面临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本案中,吴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妻子经营控制的单位采购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的财产权益,触犯了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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