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签订合同被骗
可某于2009年5月,在担任某医院代院长期间,未经医院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未对合同借款方、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偿还能力进行核查,未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即代表某医院与某银行、某公司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与某公司、某担保公司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将某医院自有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借贷给某公司作为短期流动资金使用,致使该笔资金被他人诈骗且未能追回。可某于2013年10月23日被民警抓获。
法院判决: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可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国有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检察院指控可某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可某作为某医院的代院长,未严格执行单位的有关规定,未核实对方当事人工商注册情况及贷款用途、偿还能力及担保单位的工商注册、担保能力等情况,即擅自代表医院签订、履行合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属于严重不负责任,银行没有就委托贷款向其进行风险提示,相关人员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及公安机关是否积极追缴赃款并不能成为其减轻罪责的理由,故可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可某陈述案件事实时如实交代被骗款项去向,司法机关经工作将涉嫌合同诈骗的田×抓获,其并非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故可某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予采纳。鉴于可某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即主动向其所在单位如实陈述,可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国有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对可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判决如下: 可某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说法:对事业单位人员来说是犯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签订、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单位财务的情形。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案中,可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对合同借款方、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偿还能力进行核查,严重不负责任,使所在单位的自有资金1000万元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有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触犯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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