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朱某某受聘担任国有甲公司副总经理并全面负责该公司的业务工作期间,在与乙公司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活动中,明知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巨额信用证垫付款未还,仍于1998年5月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鉴订了代理进口协议,由甲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金额为42万美元的远期信用证。同年6月2日,朱某某在银行和公司业务人员提醒单证不符的情况下,未认真对相关单据进行核实,擅自同意对外承兑。同时又不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在乙公司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即指示本公司业务员将相应的单据交给乙公司,从而导致信用证项下的39.92万美元被骗,造成甲公司共计3309368元的巨额损失且至今仍未挽回。
法院判决: 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作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受到330万余元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朱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辩解与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朱某某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说法:罪与非罪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实践中,应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判断行为人是正确履行职责还是严重不负责任。这关键在于看行为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在有条件、有可能履行的情况下,是正确履行,还是放弃职守,不积极履行,放任自流;看行为人是否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擅自作出决定;看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经商原则。
本案中,朱某某作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巨额信用证垫付款未还,未认真对相关单据进行核实,擅自同意对外承兑,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330万余元的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有企业的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触犯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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