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董事长操纵购买虚假增资股权
何某系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公司参股的乙公司的董事长。2006年12月5日,何某操纵甲公司向某担保有限公司借款5,000万元,作为甲公司向乙公司的增资款,从而使乙公司的资本从1,000万元增至6,000万元。当月8日,何某利用虚假订货合同预付款的名义将5,000万元资本从乙公司抽走,几经周转仍划至某担保公司。随后,何某利用担任乙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隐瞒上述事实,操纵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以总资本额6,000万元为基数,从甲公司收购乙公司48%的股权,计2,880万元,从而使甲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实际价值为480万元的乙公司的股权,造成甲公司经济损失2,400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采用隐瞒事实、购买公司股权等方式,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鉴于何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的同种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亦在判决之前主动缴纳了人民币50万元,依法应当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何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律师说法:触犯法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何某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在工作过程中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采用购买虚假增资的公司股权等方式操纵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触犯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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