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失职
李某某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任某银行营业部个人业务部客户经理期间,实际负责白金信用卡办理业务,其在未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并未亲见申请人签字的情况下,为袁某某(另案处理)以其自己及以闵某某、袁某某、陈某某、袁某某、屈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孙某某、刁某、闫某某、陈某某的名义办理了12张白金信用卡,后袁某某使用上述12张信用卡恶意透支,直接造成某银行损失财产3498028.90元人民币。案发后,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使国有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但本罪罪名为选择性罪名,应纠正为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对于李某某辩称其是调查人员,不是营销人员,只负责调查岗的职责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某的失职行为与损失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李某某只承担部分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案发时李某某所在单位对其从业人员办理白金信用卡的职责管理不规范,但在卷证据能够证明李某某实际负责办理白金信用卡业务,其未尽到认真审查的职责,草率办理白金信用卡,其不应只负责调查岗的职责,其失职行为与本案国有公司财产损失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李某某辩称陈某某的信用卡是邱某和王某某实际调查的辩解意见,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李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鉴于本案案发时,李某某所在单位对办理白金信用卡没有按照文件规定设置相关岗位,管理制度不严密,李某某的失职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应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什么情况下将被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案中,李某某作为银行的客户经理,在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在未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未尽到认真审查的职责等情况下,草率批准办理信用卡,导致被持卡人恶意透支,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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