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多多少少会有情绪化的时候,在泄愤时最常使用的解决方式就是暴力,在如今高度文明的社会,此种方式在社会普遍观念中是被排斥的,但也并不完全否定,有些情况确实是忍无可忍,不过在程度上就需要有把握,避免触犯了庄严神圣的法律。
可是有些人却偏偏跟公交车司机过不去,最近社会上殴打公交车司机的事件屡见不鲜,先给大家打个预防针,咱们敬业的公交车司机可是一个特殊的主体。
案情介绍
泉州一老太在上了公交后发现上错了,心里很着急,便跟司机商量着能否停车让其下车。按照规定,公交车不到指定的站点是不可以让乘客上下车的,此时距离下一站还有一半的路程,司机给老太陈述后让老太耐心等待。而老太考虑到自己行动不便,一站走过来要费很大劲,遂将其苦衷诉说给司机听要求司机停车,司机也没办法只能拒绝其要求。一番争论后,老太火气就上来了,拿起拐杖就往司机身上打,造成车辆失控,此时车上还坐满了乘客,司机被迫紧急刹车,将车辆停在了路中间。经调查,本次事件中,有一名乘客因紧急刹车撞到手臂外,并无其他人受伤。
老太其实也没有什么罪恶的想法,都是因小纠纷引起的,而且也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或许普遍都认为没事就好,调解一下道个歉就过去了,其实主编也是这么认为,毕竟站在老太的角度想,虽然老太的做法不太道德,但年老,身体不便,思想比较守旧也能为情理所容纳。不过严厉的法律可不会就这么算了:
法律解析
依照刑法第114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对于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要予以严格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构成要件,因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爆炸等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该罪。
其次根据刑法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其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又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要件,则构成两罪,一般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当依照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在这里再补充说明一下,该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后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前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许胜利律师说法
老太显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交车是一个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老太的行为不仅是针对司机一个人,对全车乘客的安全影响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抛开此点不说,公交车是在公共的交通道路上行驶,在公交车失控的情况下,对其他不特定车辆也造成威胁,由此发生的危险就不单单只限于个人,而是涉及到周围整个公共领域,所以殴打公交车司机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虽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但对他人来说是一种危险的存在,所以需要遏制,在案件处理方面,考虑到类似情况的当事人主观恶性不大的原因,且综合情理方面,在量刑方面可能会从轻处罚,如无其他量刑因素,终究逃不过最少三年有期徒刑的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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