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国有公司负责人失职
某公司在经营期间,自2003年10月13日至2005年9月23日,在某国有公司借款3450万元,还款1400万元。在某公司未按规定还清前期欠款且尚欠款2050万元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某国有公司总经理赵某在不了解某公司的经营状态和还款情况的同时,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于2005年10月14日至2006年3月6日继续签批同意借款给某公司4900万元,在赵某担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期间,累计借款给某公司8350万元。由于某公司在经营期间管理不善,长期处于负债经营状态,该公司在2007年底停止营业,已无偿还能力,从而导致某公司在某国有公司11267223.68元无法偿还。
法院判决: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身为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资金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赵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孳息不能作为直接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某国有公司与某公司合作期间,某公司偿还欠款均包含孳息,且给付孳息也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即双方通过实际行为达成了新的合同内容并实际履行,因此,该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赵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情节以及赵某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赵某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造成多少损失会被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属结果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作为国有公司的总经理,在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在未认真了解某公司的经营状态和还款的情况下,签批同意借款给某公司,导致借款无法收回,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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