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人盗走他人信用卡被判刑
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杜某得知叶某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密码,25日17时许,杜某到某县叶某家卧室,盗走叶某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次日凌晨3时许,在某县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将卡上的人民币14200元取走,后将卡丢弃。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判决: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人民币14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盗的人民币已大部分退还被害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杜梅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责令被告人杜梅芬退赔被害人叶美红人民币100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诈骗犯罪的数额?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50%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犯本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3.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