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伪造货币
2016年6月起,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QQ联系的方式从他处购买面值5元、10元、20元的人民币假币成品及半成品,在其租住房内使用烫金机、裁纸机等工具对上述模板进行剪裁、烫金、做旧等工序,后通过QQ联系的方式对外销售。期间,宁某协助王某对其中约200张面值20元的假币吹干做旧处理。
2016年7月3日,民警抓获王某、宁某,当场缴获面额共计58630元的成品及半成品假人民币一批(其中,已经王某实施烫金处理的假币数额共计30500元)、作案工具烫金机、裁纸机及手机等物,在快递部缴获装有王某购入的假人民币成品及半成品(面额共计52240元)的快递2件。
法院判决:构成伪造货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宁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伪造货币,其中王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应依法惩处。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王某、宁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宁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律师说法:多少算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王某、宁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触犯了伪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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