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伪造货币后出售
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李某、吴某在一处出租房内伪造面额为20元的假币,面值共计59680元。其中,公安机关在出租房内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币面值共计29640元。许某、熊某从李某、吴某处购买假币,面值共计30140元。其中,2015年12月25日熊某主动向公安局上交尚未销售的假币面值共计20100元。
法院判决:构成伪造货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吴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伪造货币并出售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伪造货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李某、吴某伪造货币并出售,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李某、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司法局调查评估,对李某、吴某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环境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律师说法:触犯几个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伪造者要达到其目的,一般要伴随着运输或出售的过程,因此,对这种后继行为,应被主行为即伪造货币的行为所吸收,不再有其独立的意义,定罪只按伪造货币罪进行。
本案中,李某、吴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并出售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触犯了伪造货币罪。李某、吴某伪造货币并出售,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依照伪造货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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