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伪造货币罪
2014年,赵某通过网络与黄某、王某相识,三人共谋伪造人民币牟利,并商定由黄某出资,分得四成收益;由赵某负责伪造人民币,分得三成收益;由王某负责销售,分得三成收益。后三人租赁了房屋。自8月中旬,三人在该租赁房内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伪造面值10元的人民币,并通过网络联系买家,以快递方式销售。办案民警在现场查获扣押伪造的面值10元的人民币1140张,在王某住处查获扣押伪造的面值10元的人民币52张,在快递公司截回扣押伪造的面值10元的人民币456张,共计1648张。
法院判决:构成伪造货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等以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伪造货币并出卖,其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赵某辩称伪造的货币质量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辩解,经审理认为,三人伪造的假币,已有部分流向社会,造成了社会危害,违反了国家货币管理法规。因而本院对于上述观点不予采纳,王某积极参与犯罪,三人分工合作,所起作用相当,不应认定从犯。故对其辩护人的上述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其提出的王某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对于其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律师说法:包括哪些行为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伪造的货币,不要求与真币完全相同,其相似性则只要求足以蒙蔽、欺骗他人,达到以假币乱真、可使人信以为真即可。伪造货币,其行为的结果是假币。根据假币制造方法的不同,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一是机制胶印、凹印假币;二是石板、蜡板、木板印假币,三是誊印假币;四是复印假币;五是照相假币;六是描绘假币;七是板印假币;八是复印、制板技术合成假币;九是仿照硬币铸造的假币;等等。
本案中,赵某等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伪造货币,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触犯了伪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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