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伪造货币
2015年1月,陈某购买打印机、连续供墨系统、带银线的纸等物,从网上下载人民币电子模板,在其家中伪造人民币。同年2月的一天,陈某欲用1张面额20元的假币支付快递邮费时,被快递员许某乙当场识破。
2015年3月初,陈某将伪造货币的打印机等设备及伪造的20元面额人民币260张带回某大学,藏匿于该校图书馆三楼外文阅览室,被该校保卫人员发现。案发后,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陈某的学校宿舍及家中查获笔记本电脑、U盘、带银线的纸及假币等。
法院判决:构成伪造货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伪造货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犯罪以后并未自动投案,故不成立自首。陈某关于自首的辩解,与法不符,不予采纳。陈某未使用假币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对陈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伪造货币罪系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不要求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前提。如果行为人仿照某种货币进行伪造,实施了所有制造工序的行为,即构成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本案中,陈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无视国家法律,伪造货币,其行为严重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触犯了伪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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