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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网捕鱼获刑,解剖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此文章帮助了447人  作者:许胜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最近,网络上流传的一段视频引起网友较大的关注。该视频主要内容是几个人乘坐捕鱼的小船在湖面上用电网电鱼,当电竿插入水里,立马泛起白花花的一片浪花,大部分鱼由于强大的电击而浮出水面,紧接着便不费吹灰之力地打捞已失去意识的鱼。且视频里看得出来,用此残忍的方式,这几个人收获很“可观”。

根据整个案情分析,这几个人的行为或已超过了行政处罚的范畴,触犯了刑法。目前,有关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当事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依法拘留,具体的情况有待公安机关侦查。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条解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对其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方法。禁用的方法,是指采用爆炸、放电、放毒等使水产品正常生长、繁殖受到损害的破坏性方法。

一般来讲,违反上述规定的,只给予行政处罚,只有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的,才会达到刑法处罚的底线。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说法

根据视频显示,当事人以禁用的方法捕鱼的数量非常大,即使不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也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值得刑法进行处罚。由于视频中的当事人使用的是电击的方法,且手段比较残忍,如该湖经常有人员出没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公共设施,则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很可能同时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情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对此提醒广大网友们,钓鱼属于一种休闲的爱好,区别于捕鱼;捕鱼需先办好手续,不违反法律规定,简单的行政处罚如拘留或者罚款也是吃不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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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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