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运输假币
梁某某伙同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接受周某(未归案)的指示,驾驶车辆与周某汇合,周某将约200万假币让梁某某、宋某某驾车运输,并给付9000元“好处费”,同时约定两人将假币交予周某安排的人员。2016年3月5日凌晨5时许,两人将假币运送与接货人交接时,被蹲守在此处的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依法从车上查获大量疑似假币,并依法予以扣押。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疑似假币均系面值为100元,冠字号M3W6683975的假人民币。涉案假人民币总计19991张。
法院判决:构成运输假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某、宋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某、宋某某犯运输假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梁某某、宋某某在运输假币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梁某某、宋某某系初犯偶犯,开庭审理后期也认罪悔罪,所运输的假币没有流入社会造成危害,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假币未流入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及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宋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本案假币未流入社会造成社会危害”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律师说法:构成犯罪需要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区分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注意以下两点:
1.行为人是否“明知”。如果行为人因为上当受骗或出于过失不知其所出售、购买或者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程度。如果行为人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未达到较大程度的,即使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本案中,梁某某、宋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运输,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触犯了运输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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