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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刺杀班主任,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450人  作者:许胜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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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日晚,在湖南益阳沅江市第三中学发生一件学生持刀刺死老师的事件。正值周日晚上,大部分高中生都结束了周末回校上晚自习,第三中学的高三学生罗某某跟往常一样回校自习,期间因琐事与其班主任鲍某发生争执,一气之下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刺伤鲍某,鲍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据了解,罗某某今年16岁,系该校高三学生,平常学习刻苦,成绩名列年级前茅,所以平日里班主任鲍某对其很关心,至于当晚因何事导致双方起纠纷,目前尚未有定论。该事件引起了沅江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亲自调度,要求公安部门迅速侦破案件,公布事件结果。



等待罗某某的将是法律的制裁,那么其中会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相关法条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那么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也仅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故意杀人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生命被剥夺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到损害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死亡结果,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过失,是指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意识到或者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而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区分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关键的是要弄清楚,行为人在都反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前提下,有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一种混合的心态,就是说行为人对他人的身体健康持有故意损坏心态,是一种积极追求或是放任的心态,但对于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则是持有反对态度的,体现为一种过失的心态;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双无的心态,行为人既没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也没有导致他人死亡的故意,行为人只是由于单纯的过失心态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这种心态既包括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又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上述只是列举了一些常见的因素,总之在判断时不能停留在某一角度片面分析,而是应该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律师观点

根据该案已有证据,鲍某在被刺后并没有当场死亡,而是在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但这并不能简单认为没有一刀致命的就不属于故意杀人,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罗某某刺杀其班主任鲍某是一时气急还是蓄谋已久,而且鲍某被刺的部位是否属于致命部位还需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还有涉及的其他因素都尚未明确,所以该案暂时还不能下定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罗某某的行为与鲍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罗某某已满16周岁,属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论该案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故意伤害、杀人,罗某某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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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曾任职某市人民检察院,查办数起刑民交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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