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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嘉兴海宁发生了一起盗窃事件。马桥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家中保险箱内的金项链被盗,但同在保险箱的其他贵重物品却安然无恙。经过警方的侦查发现,该保险箱是用钥匙打开,很可能是家中熟悉的人拿的,但报案人钱某称其问过家人了,都没有拿。经民警询问,钱某交代出知道该保险箱的还有准女婿李某,平常一起生活,出于对准女婿的信任便没有怀疑他。尽管钱某对李某保持了绝对的信任,但警方却不这么看,遂将想法告诉了钱某并打算传唤李某到派出所接受讯问。此时,钱某突然到派出所要求撤案,声称已经找到金项链,警方看出钱某似乎在隐瞒什么,且其提供的金项链与报案时的描述不同,便当机立断传唤了李某。经查明,李某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从其女友口中知道该保险箱的事情,趁大家都不在时翻出了该保险箱的钥匙并窃取了里面的一条金项链变卖后偿还了之前欠下的高利贷,涉及金额接近2万元。李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相关法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1条第1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3条第2款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第8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律师观点
在此案中,李某偷盗价值2万元的金项链属于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且数额达到了盗窃罪的的标准,显然构成了盗窃罪。虽然李某在他人住所里面实施的盗窃,但是其不属于非法进入,因此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此案罪关键的一点是准女婿属不属于家庭成员?这就要把近亲属与家庭成员的概念进行对比:一般来讲,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那么对于家庭成员的话,如果单纯的理解为是一起生活的直系血亲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那就包含在了近亲属里面,这样子家庭成员在这条法律中就变成了多余的,所以在这里家庭成员的意思应该是在符合起居的住所长期一起生活的一个群体中的一员。
经过分析,李某长期与钱某一家一起生活,且获得了钱某的谅解,可以适用“可一般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但是该案件具体还在进一步侦查中,钱某是否真的原谅了李某并不能确定,所以公安机关一般不会轻易撤销案件。即使是谅解了,根据案件的严重性及其危害性,也可以追求其刑事责任,念在李某是初犯且金额不算巨大,一般律师可以从此点为其争取无罪辩护。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保护法益,特别在刑事这方面,在证据没有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是不能轻易了结案件的,因为其危害性已经上升到国家公权力必须介入,不能由当事人的意志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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