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出售假币
2011年11月,任某、吴某(二人已判刑)预谋购买假币,后吴某通过马某(已判刑)为其联系货源。马某与熊某联系,二人达成购买假币的口头协议后,熊某交给马某一张假币样品。吴某查验假币样品后,以25000元的价格向熊某购买假币103300元,后将所购买的假币交给任某。2012年3月20日,任某伙同魏某(已判刑)携带103300元假币出售过程中,在宾馆房间被公安局民警抓获,任某、魏某所携带的假币当场被缴获。经银行鉴定,送检的2005版100元面额人民币1027张,均系假人民币。
法院判决:构成出售假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以盈利为目的,出售伪造的货币总面额103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检察院指控熊某犯出售假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熊某因犯出售假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律师说法:犯罪数额怎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出售假币被查获部分的处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本案中,熊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出售,总面额达到103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触犯了出售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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