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国有公司经理从妻子开办公司采购
张某利用担任A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使其妻子实际控制经营的B公司承接了A公司开发的项目的供应业务。B公司采购进户门后加价供应给A公司,A公司共支付给B公司进户门款项合计达人民币398.27614万元,经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进户门的市场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00.402万元,实际造成国家利益损失达人民币60万余元。
法院判决: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系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某已经退出了国家经济损失,对张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触犯法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 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违反国家法律和相关公司管理制度,利用自己担任国有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的单公司采购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60万余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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