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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员实施货币犯罪 将受到什么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36人  作者:付凤鸣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金融工作人员实施货币犯罪

张某从一陌生男子处以1万元人民币购得5万元假币。回单位后,张某利用其任某信用社出纳员的工作便利,在该社资金入库时,将5万元假币中的49300元先后三次混在入库资金中而存入该社现金库房内,套出相同数额的人民币供自己使用。

法院判决: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其行为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侵占的信贷资金应当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犯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说法:将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换取货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还同时扰乱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具有一定的渎职性。因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对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危害比一般人实施同样的行为的危害要大,故法律中对此种行为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

本案中,张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担任信用社出纳员的职务上的便利,购买假币后用假币换取货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触犯了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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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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