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擅自设立金融机构
2014年6月,马某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营业场所悬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部”的标牌,内部设立银行柜台式设施,对外向群众发放宣传材料,宣称“打造咱农民自己的银行”,通过宣传收益高、发放礼品等优惠条件吸引群众入社,并向入社群众发放存折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部社员股金证”、存单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部互助金凭证”,开展存、贷款业务。2014年9月份,全县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专项整治活动,工作组要求马某某进行整改,马某某又在该营业场所悬挂“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标牌,继续开展上述业务。自2014年6月11日至2014年11月28日期间,该营业场所共办理存款业务310.92万元;办理贷款业务人民币85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其行为已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已将所存资金全部返还存款某众,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律师说法:包括农民合作社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包括擅自设立一个原本不存在的商业银行,也包括未经批准,冒用其他商业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进行活动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外,能依法参与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从我国情况看,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侨资、外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等等。
本案中,马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触犯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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