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擅自设立金融机构
2015年6月份,张某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在其租赁的店铺中悬挂“中国建设银行”标志及“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牌匾、伪造“中国建设银行助农存取一本通”、私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点业务专用章”等方式,私自设置“中国建设银行”取款网点,并于2015年7月13日吸收刘某甲“存款”40000元。立案前,张某已将该“存款”退回。
法院判决: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张某系在他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其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揽储的被害人款项张某主动退赔、且能积极缴纳罚金,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结合张某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何为“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主要从行为、手段、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判断。一般包括以下行为表现:成立多家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采取恶劣手段,如以伪造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或国务院文件等方式,或者编造谎言,欺骗群众,或者国家机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不顾主管机关的批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造成恶劣影响,给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等等。
本案中,张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伪造专用章等证件,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触犯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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