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批准设立商业银行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间,高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私自伪造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印章等证件,擅自设立名为“某村镇银行”的商业银行,通过传单方式对外宣传存款月利率分别为0.5%至1.5%,对外办理存取款业务,共向张某2、张某3、孙某1等20余名储户吸收存款67余万元,已兑付25.3万元,至案发时尚有42余万元未能兑付。
法院判决: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高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其行为已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高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高某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以及具有自首情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高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高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高某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说法:是犯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中,高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伪造金融许可证等证件,设立商业银行,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触犯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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