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抑郁症患者杀害祖母
2016年2月底,被告人李某成都市回到南江县凤仪乡街道家中,与被害人汪某(系李森祖母,殁年75岁)一起生活,期间一直未工作。2016年3月5日晚汪某赶集回家,看到李某躺在床上睡觉,便训斥李某不务正业,李某没有理会并继续躺在床上睡觉。次日凌晨4时许李某睡醒后,觉得头疼无力,想起汪某训斥自己的话,心生气愤,便从其床边拿出一把手电筒,到客厅找到一把生铁铸造的黑色菜刀,来到正在卧室熟睡的汪某床前,左手持电筒并掀开汪某的被子,右手持菜刀对着汪某的头颈部乱砍数刀,砍完后李某坐在汪某床边,念及汪某养育之恩,心生悔意,遂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出门向邻居求救。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汪某2进行检查发现汪某已无生命体征。经鉴定,被害人汪某系被他人持锐性物体作用右侧头面部至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李某用汪某的手机拨打110报警未果,遂请求其邻居帮忙拨打110和120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法院判决: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作案后拨打110电话报警并请求邻居拨打120电话急救,并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李某患有抑郁症,对2016年3月6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精神病人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抑郁症,一般情况下这样的人并没有丧失认知能力,责任能力,他在做出杀人的行为时是清楚明白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如果鉴定确实是抑郁,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但不影响对他故意杀人的定罪。
本案中李某属于抑郁症患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在其杀害祖母时并未犯病神志清晰,存在主观故意,所以法院判决其故意杀人罪,鉴于李某是抑郁症患者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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