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男子痴迷买彩票竟挪用单位公款
王某案发前系中化某销售处的店长,有着将近十年的买彩票经历,王某将所有的收入全部用于买彩票,每天必买,虽然不时有小额中奖,但总体上处于亏损状态。在欠下彩票销售点几万元的彩票款之后,王某打起了单位货款的主意。2015年1月至10月间,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私自开票收钱、自己发货,预收货款不交单位入账等手段,擅自挪用单位货款合计人民币485339元,用于个人购买彩票。本想着彩票中奖后,能将大窟窿补上,但事与愿违。
2016年4月,公司发现该销售点情况异常,经核查后向公安机关递交了控告信。王某因还不起钱担心被追究责任,开始潜逃,直至2017年1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王某构成挪用资金罪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律师说法: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有何区别?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适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本质区别在于两者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村委会人员协助政府管理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具备职务便利条件的一般职工;二是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本案中的王某是某公司的店长,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故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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