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不按用途使用贷款
邓某于2013年3月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向该行提交虚假海参购销合同,谎称需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用于购买海参对外销售,该行将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发放给邓某后,邓某违反贷款用途,将贷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其他投资,后不能归还全部贷款,直至案发。
法院判决: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检察院指控邓某犯骗取贷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涉案金额,根据已查实的证据,可以认定,贷款中的8630908元用于购置海参,违反借款用途,用于购买土地、经营会所等的金额为6369092元,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邓某尚欠贷款980万元,扣除犯罪金额部分,银行可另行解决。邓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邓某宣告缓刑。
律师说法:触犯法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骗取贷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欺骗手段,指行为人在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等信贷资金时,采用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了客观事实,骗取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申请人在申请信贷资金或信用过程中只要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或者只要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信贷资金没有按照申请时所承诺的用途去使用,都可以认为是欺骗。
本案中,邓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通过提交虚假的购销合同,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违反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触犯了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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