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擅自设立金融机构
2013年8月,何某甲与某公司董事长何某乙、王某及张某乙(均另案处理)认识后,共同商议成立“某银行”。2013年9月22日,某公司召开“某银行筹备委员会启动仪式暨新闻发布会”,对外宣称“某银行筹备委员会”成立,正式启动“某银行”的筹建工作。何某甲等人在该筹委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情况下,设立“某银行筹备委员会”办公室,加挂“某银行筹备委员会”铜牌,设计印刷“某银行”的有关标识、宣传手册,以“某银行筹备委员会”、“某银行筹备委员会秘书处”等名义招募入股金,积极开展设立“某银行”的一系列金融活动,在筹备过程中,何某甲担任“某银行筹备委员会秘书长”,使用“某银行筹备委员会秘书处”的印章,以每50万元获得“某银行”0.1%股份的条件对外募集入股金,并以“某银行筹备委员会秘书处”的名义向投资者出具股东出资证明书。
法院判决: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甲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其行为已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何某甲系未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何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何某甲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但因何某甲的犯罪情节并非较轻,故辩护人要求对何某甲宣告缓刑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立案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本案中,何某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筹备组织,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触犯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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