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2013年9月20日,王某某为了从事银行汇票业务,向他人购买了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企业资料复印件(包括金融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余某身份证复印件等)及伪造的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及余某印等3枚印章。王某某将伪造的企业印章加盖在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金融许可证等企业资料复印件上,并利用伪造的企业印章开立账户。经鉴定,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企业资料复印件上的“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务专用章”及“余某印”印文与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相对应的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法院判决:构成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利用伪造的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金融许可证等企业资料,开设对公账户,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对于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系初犯、偶犯,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律师说法:是否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金融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始得营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金融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转让其经营许可证。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将导致金融机构的非法设立或金融业务的非法开展,破坏国家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度。
本案中,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伪造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金融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等企业资料,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触犯了构成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以上就是关于“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是否触犯法律”的案例介绍,具体问题建议您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