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男子一时大意扔烟头点燃山林
2013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马x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强村南林屯“对面”坡砍伐竹子做烟筒,在休息抽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扔到附近的杂草堆中,后烟头引燃杂草,加上风势增大,火势蔓延于南林屯“对面”坡的林木,造成森林火灾。经县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实地调查认定,过火有林面积为57.05亩,全为有林地。案发后,被告人马x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赔偿了南林屯村民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0元。
法院判决:马x构成失火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x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野外用火,因疏忽大意引发山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马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损失,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失火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马x,因为抽烟不小心点燃林木造成火灾,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造成了森林火灾给国家集体造成了很大损失,故法院判决其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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