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男子打猎误伤人性命
胡某发现本村有野猪出没,产生自制土铳打野猪的念头,遂利用一根钢管自制了一把土铳,用一根十余米的细漆线作为点火开关,并将其装在有野猪出没的农田里。2009年11月6日,同村村民张某路经此地,不慎绊到开关,致使其双腿被铁铳严重击伤,被害人及时通过电话求救,但终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胡某赔偿了被害人胡某某家属经济损失12.8万元。
法院判决:胡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佰通自制枪支打野猪致人死亡,且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律师说法: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定义、量刑】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本条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而不按本条定罪处罚。如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本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虽然二者行为人都预见到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但前者行为人并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只是轻信能够避免;后者行为人则对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听之任之和漠不关心的态度。
本案中胡某制作捕猎工具,误伤了经过的张某致死,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是其应该预见该结果但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以上就是男子打猎误伤人性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关法律问题,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