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人贩子”拐卖小孩事件仍然不少。但是在这个“姑奶奶拐走孩子案”即湖南永州五旬女子竟拐骗自家亲戚的女婴被判两年刑,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涉及什么法律问题?法邦网专业律师为解答。
五十岁的何某秀,知道自己很难生育,为了圆男友凤某海一个有孩子的梦,何某秀头脑中冒出一个疯狂的想法:拐骗一个女婴骗凤某海。她向凤某海撒谎说自己怀孕5个月了,要回湖南永州双牌县老家生产。
回到老家后,何某秀开始打探周边的女婴。后来,她打听到同村的梁某萍有一个9个月大的女儿,论辈分自己还是梁某萍的姑姑。今年6月,在梁某萍表嫂的介绍下,梁某萍才和何某秀第一次见面。两人认亲后,何某秀几乎天天来梁某萍家串门,帮忙照顾其女儿月月(化名),梁某萍与何某秀的关系也越来越好。
在7月11日下午,何某秀再次来到梁某萍家串门,帮忙带孩子。梁某萍没有想到在她转身之后,何某秀抱着月月悄然离开。之后,梁某萍完全联系不上姑姑,当天就向双牌县公安局报了警。7月17日,贺州市公安局信都派出所民警在一民房内抓获了何某秀,被拐了7天的月月也在当天下午成功回到了父母身边。
12月3日,这起备受关注的“姑姑拐走孩子案”,在湖南双牌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终何某秀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对于“姑姑拐走孩子案”,何某秀这一行为如何认定呢?涉及什么法律问题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现实生活中,拐骗儿童的行为屡见不鲜。因此,对于如何区分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有以下的方面加以参考。
一、客观方面:
(一)侵犯法益
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都是儿童的人身自由
(一)行为对象
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二)行为方式
拐骗儿童罪:使用欺骗、利诱、偷走、抢走或其他拐骗方法,使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看护
拐卖儿童罪:使用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这里的是拐骗和绑架是以出卖为目的)
二、主观方面:故意
拐骗儿童罪:以自己抚养、占有为目的,没有出卖的意图
拐卖儿童罪:必须以出卖为目的
二者关系
1. 以抚养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或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不以拐骗儿童罪。
2. 如果在判断拐卖儿童罪的主观方面中无法认定以出卖为目的,但至少可以认定以拐骗为目的,从而认定为拐骗儿童罪。
通过对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构成要件的对比,可以更加明晰二者的区别与联系,在某种程度上,拐卖儿童罪是拐骗儿童罪的“升级”形态。
在本案中,何某秀利用欺骗的方法,将孩子偷走,使之脱离了梁某萍的看护,何某秀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有拐骗一个孩子作为自己抚养的意图,以欺骗凤某海生下一女儿。何某秀具有刑事行为能力,明知不是自己的孩子,偷走自己抚养,具有主观故意。她开始进入梁某萍家里,趁梁某萍搞卫生之际,开始偷走孩子之时,即为着手。何某秀实际控制孩子后,即既遂。因此何某秀构成拐骗儿童罪(既遂)
这类拐骗儿童罪的犯罪行为,使儿童脱离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照顾,对于一个家庭造成重大的打击,同时也使儿童的人生轨迹发生重大的改变,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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